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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中医学院考试违规认定处理办法》的通知
2016-10-05 23:33   教务处

河南中医学院文件

院政字〔2015〕160号

关于印发《河南中医学院考试违规认定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单位:

《河南中医学院考试违规认定处理办法》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南中医学院

2015年12月31日

河南中医学院考试违规认定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考风考纪、规范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我校组织的考试,或学校、各教学单位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考生是指我校的各类在校学生;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实施考试的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主考教师、监考教师、阅卷教师、学校主管领导、巡考人员、教务处工作人员、保卫处执勤人员、后勤保障人员等。

第四条 对参加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全校各级各类考试的组织、管理与监督,负责对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和成绩处理。学生处根据考试违规行为和相关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各院部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对考试违规行为的确认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六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七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六条所列违纪或第七条、第八条所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场考试,该课程的考试成绩记为零分。同时,根据《河南中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按照本办法第九条处理;或由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六)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的,由学校收回并报请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河南中医学院教学责任事件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院政字﹝2013﹞152号)视情节轻重进行认定和处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根据《河南中医学院教学责任事件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院政字﹝2013﹞152号)视情节轻重进行认定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对因部门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场纪律混乱,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和负责人,将分别认定相应的教学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备用试卷、答案及评分标准,下同)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或者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考试中的违规行为以监考人员的当场认定为准,其他考核形式中的违规行为以考生所在院部的认定为准。

监考人员发现考生实施了考试违规行为后,应当场进行认定,收缴其试卷、违规所用材料及物品,终止考生继续参加考试,告知考生考试违规的事实,在试卷上标明“违纪”或“作弊”字样,同时在《考场记录单》中如实记录考生的姓名、学号、违规证据及主要情节(必要时附情况说明),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要求考生在《考场记录单》上签名后责令其离开考场。考生拒不签字的,由2名监考人员在《考场记录单》上注明相关情况。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将违规考生试卷、违规所用材料及物品、《考场记录单》等证据材料交到学生所在院部教学办公室。

主考、巡考人员发现考生实施了考试违规行为后,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主考、巡考人员也应在《考场记录单》相应栏目签名。

教师在评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要及时书面报告(连同证据材料)考生所在院部。

考生在考试结束后被发现或者被检举有考试违规行为的,以考生所在院部收集到的证据作为认定考生考试违规的依据。

第十八条 在考试前或考试结束后发现有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考试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十九条 学生所在院部在接到考生违纪作弊的记录和材料后,应立即着手核查,及时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在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发生后1个工作日内,将考生本人的书面检查(含作弊情节和本人认识)、有关材料和院部的处分决定或处理意见报教务处。教务处将各院部认定的事实和处理意见汇总后送交学生处。

第二十条 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后的处理程序、处理决定的告知、材料归档及学生申诉等后续问题,由学生处依据《河南中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当事人在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在职人员在考试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或违反教学纪律和考试纪律时,应严格按照《河南中医学院教学责任事件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的相关条款给予认定并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颁布的《河南中医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修订)》(院教字〔2005〕19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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