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严肃教学纪律,对调课、停课作出如下规定:
一、各教学单位应严格按照校历中规定的开学与放假时间实施教学,不得以任何任何理由私自推迟开学和提前放假。
二、课表、教学进程不得随意更动,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课表上课,不准擅自调课或停课,更不准出现空堂现象。
三、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实验、见习、实习、社会实践等课程,均不可随意调课、缩短教学时间或擅自取消。
四、教学因病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课者,由教师或教研室主任向所在系(部、室)申请,填写调课申请单,经开课班所在系同意后,到教务科办理调课手续,方可调课。由于各种原因不能调课者,原则上不能停课,必须由任课教师所在系(部)安排其他教师代课。
五、无论何种原因需要停课的,均由要求停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主管院长批准后,由教务处通知停课。
六、凡违反本规定者,按《教学事故和差错的确定及处理办法》的有关条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