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深化学分制管理改革,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针对统招本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学习年限
第二条 实行弹性学制。5年制本科,允许在4-7年内完成学业;4年制本科,允许在3-6年内完成学业。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本校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报到时间前写信(以当地邮戳为准)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因病需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寄到学校学生管理部门;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逾期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经过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体检复查患有疾病,经学校附属医院诊断,认为在一年内可治愈并达到新生健康标准者,由本人申请,经招生就业处批准,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即回家治疗,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自理。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离校手续;未按期离校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交重新入学申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重新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号按专业编制;同一学生的校内证件及表单一律按学号编排号码;因学籍异动需增加学号的,一律由教务处编排。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属二级学院注册报到。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暂缓注册,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2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在开学后第三周将注册情况汇总后分别报学生处和教务处各一份备案。
第四章 课程设置与成绩考核
第九条 根据我校所属学科特点,将课程分为必修课、限定选修课(简称限选课)和任意选修课(简称任选课)。
(一)必修课:指根据培养目标和专业基本培养要求,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该专业学习必须修读的公共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
(二)限选课:指加深和拓宽专业基础而开设的,在规定范围内供学生选修的课程。
(三)任选课:为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扩大学生知识面课程,由学生根据本人的兴趣爱好可以任意选修的课程。
第十条 各门课程学分的计算,根据指导性教学计划,以每学期18周为计算单位。
(一)课堂教学、实验教学及其它教学环节的学分计算,用各门课程的课时数除以18,即每18个学时为1学分;单独开设的实验课,每20学时为1学分。
(二)毕业实习、毕业设计、专题实习、阶段实习、集中组织的社会实践等,每周为1学分。某一阶段从事多项活动,不重复计算学分。
(三)公益劳动、入学教育等活动,学生必须参加,实行考勤,进行考核,不计学分,但作为审定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
第十一条 各类专业学生应修的总学分通常为:五年制本科230学分左右;四年制本科180学分左右(具体学分应根据专业和专业方向不同,由学分制指导性教学计划确定)。
第十二条 学生正常学制内每门课程(任选课除外)给予三次考试机会,依次是:课程结业考试、次学期补考、毕业前补考,结业考试在授课学期结束或学期末进行;补考在次学期的第2周和第3周的周六、周日进行;毕业补考在毕业前进行。在正常学制(4年制或5年制)内,经过三次考试仍有课程(任选课除外)不及格,且仍在规定的弹性学制内,每门课程可以补考2次,随下届毕业生毕业前补考一同进行。
第十三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并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学习成绩,统一采用百分制,成绩在60分(及格)以上者,方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本人档案。
任意选修课的考核可采取多种形式,成绩实行末段淘汰制,要求至少5%的不合格率。
凡必修课、限选课考试不及格者,可以补考。凡任选课考试不及格者,不能补考,可另选其它任选课。
第十四条 学籍成绩表采用学分、考试分数、学分绩点并行记录的方法。其学分绩点规定为:
百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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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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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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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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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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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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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点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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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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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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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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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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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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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每学期结束及修业期满,各二级学院应计算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如下。
(一)先将学生的考试成绩化为绩点数,然后乘以该课程的学分,即为课程的学分绩点。
(二)一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用学生所修全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所修的学分数,即为该生本期的平均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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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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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门课程的学分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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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修业期满的平均学分绩点等于所修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所修课程学分总数。
第十六条 凡选定的课程未办理免听手续者,学生必须按时听讲、完成作业和参加实验、考试等各教学环节。学生上课出勤情况由任课教师负责,可采取各种形式随机抽查。一学期内学生无故缺课超过某门课程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缺交课程作业、实验报告超过三分之一者,取消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令其补考。
第十七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考试,须事先向所在二级学院教学办公室提出申请(因病缓考需出示学校附属医院诊断证明),经二级学院主管教学领导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可随补考一起进行。未经批准擅自缺考(即旷考)者以零分计,并注明“缺考”字样。
第十八条 学生必须遵守考试纪律,违纪或作弊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学籍由学校教务处和二级学院专人管理,负责学籍变动和各门课程考试成绩记载。
第二十条 在校或已毕业学生因联系工作等需要办理中文成绩证明时,必须使用教务处统一印制的成绩单,加盖学籍管理专用章后方为有效。
第五章 课程的选修、先修、免听与免修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各二级学院的指导下,按照公布的开课计划和本专业的指导性教学计划,根据课程的特点、先后顺序、搭桥规律,逐渐递进式选课。
第二十二条 学生选课每学期修习学分应安排在20-35之间;有特殊困难的学生,经所在二级学院主管教学领导批准可适当降低选课学分。
第二十三条 定于每学期第十五周前,由教务处在网上公布下学期各专业开设的课程目录,各二级学院负责指导和组织学生的网上选课工作。选课原则:必修课必须全部修读,由学校统一安排;限选课在本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中选择;任选课在教务处提供的目录范围内选择。限选课分为初选、调整、退选三个阶段;任选课分为初选和调整两个阶段。初选结束后,不足30人的课程取消开班,学生在调整阶段改选其它课程,对所选限选课不适应的,可在次学期的第三周退选。选修有人数限制的课程时,按选修学生选课时间先后顺序确定。学生的选课计划一旦确定,不得更改,除非因所选课程停开。未选课程不能参加听课和考核。
第二十四条 对于学习成绩优秀(学生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之前历学期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成绩每门不低于85分)且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可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免听申请,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和开课二级学院任课老师同意后,可免听自修有关课程的全部或部分。
第二十五条 免听自修课程每学期限于2门以内。须办理免听自修手续,还须提交有关课程的自学记录和证明自学能力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 免听自修必须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跟班参加考试,成绩合格以上者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 (学分)由本校教务处审核后予以认定。学生由外校转入本校学习或由本校指定在其他高校修读的某些课程,须由转出学校或指定修读的学校提供正式成绩证明及有关材料,可以免修其中的合格课程,并如实记录其修读地点。
第二十八条 实验课、实训课、实习、见习、毕业论文等不得免听或免修。学生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修读体育课者,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经学校附属医院和体育教研部审核同意,可免予跟班上课,但要参加学校和体育教师指定的其它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体育教师考核合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九条 学习成绩优秀,学分绩点平均在3.0以上且之前历学期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成绩每门不低于85分的学生,本人申请,经2名高级职称专业教师推荐,二级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同意并经教务处批准,可在教师指导下选修高一年级的课程。考试及格即取得学分,并记载成绩,考试不及格,不记载成绩,以后再修。
第三十条 对在学习中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可适当奖励一定的学分(具体办法另定)。该学分只能用于修习在校的各类课程,不能用于减免费用。
第六章 纪律与考勤
第三十一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对理论教学、实验、实习、实训、劳动等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无故不参加者,按旷课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者,须持相应证明办理请假手续。因病请假,须持学校附属医院证明。学生请假1天,由辅导员批准;3天以内,由二级学院主管领导批准;1周以内,由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批准;超过1周由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提出意见,报学生处批准。
第三十三条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擅自离校,或请假逾期仍未返校者,均按旷课处理。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 12学时以内,给予警告处分;
(二) 13-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 21-35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 36-5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 超过50学时(不含5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正常上课期间旷课1天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实习(实践)环节旷课1天按4学时计算(节假日除外)。一学年旷课累计在30-60学时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超过6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过期不递交申诉书的视为接受该处分决定。
第三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七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河南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章 休学、复学与停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附属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学期请假(包括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条 休学学生,本人写出休学申请,持有关证明(包括家长意见),经二级学院主管领导审查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办理完离校手续并取得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
第四十一条 休学学生必须离校回家,往返路费自理。休学学生不享受奖、贷学金。
第四十二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限(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2年),累计不得超过2年。
第四十三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休学期满应按规定的复学时间,提前2周向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学生,需持县以上医院健康诊断证明,经学校附属医院复查合格,教务处批准,可办理复学手续,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不得复学,取消学籍。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特殊困难等原因须中断学习,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本人可以申请停学,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八章 退学
第四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开学后2周内无故未注册者;
(三)休学期满2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者;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第四十七条 自动退学的学生,需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由家长签署同意意见。自动退学和应予退学均由二级学院写出退学报告并经二级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由教务处报主管院长批准后,通知学生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十八条 已经办理完离校手续的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1年)。
第四十九条 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外省转迁户口关系。
第九章 转学、转专业
第五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本人申请,学校考核证实,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附属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者。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未取得学籍者;
(二)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年级者;
(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四)跨科类的;
(五)通过普通“专升本”考试升入本科、对口招生升入专科或本科,录取时被确定为国防生、扶贫专项生和定向、委托培养、三二分段制或五年一贯制的学生;
(六)应予退学者;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五十二条 学生转学须由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一)学生在本省内转学,须转出学校、转入学校同意,报省教育厅批准;
(二)学生跨省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五十三条 转专业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五十四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生符合我校《关于普通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五条 学生提前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可以提前毕业,提前报考研究生。提前毕业应在一学年前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六条 在校期间赴境内外其它高校交流学习学生的毕业审核按照以下要求:
(一)必修课:毕业审核时要达到在我校所修专业必修课学分要求。赴外期间未修读必修课学分,且赴外期间所修读的课程没有相同或相近的,可以通过申请免听自修,直接参加考试(含缓考)的方法取得相应学分。
(二)限定选修课:毕业审核时要达到在我校所修专业限定选修课学分要求。若因赴外交换原因造成,限定选修课学分未选够,可以通过申请免听自修,直接参加考试(含缓考)的方法取得相应学分
(三)任意选修课:修满在我校所修专业所要求的任意选修课学分即可。
各项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生符合我校《关于普通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七条 学生没有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经过考试所学过的80%课程成绩合格者,报学校审批,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 学生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一) 学生修业期满(4年制和5年制在校累计学习年限分别不得超过6年和7年)总学分数未达到毕业要求的最低学分者;
(二) 学生修业期满总学分数达到了毕业要求的最低学分,但未按教学计划规定修满必修课和限选课学分者;
(三)毕业考试、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技能考核等实践教学学分未达到规定的学分者;
(四)德育评定不合格或体育成绩不合格者。
第五十九条 学分制下不能在正常学制内毕业的学生原则上应该离校,按照毕业生一样办理离校手续,学校不再安排住宿。结业学生的重修考试必须随下一届毕业生的毕业前补考(或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同时进行。在规定学习年限内补考合格、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并达到毕业要求的,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生符合我校《关于普通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十条 不论何种原因,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四年制(或五年制)累计不得超过六年(或七年)。本科生(休学者除外)超过四年(或五年)仍未毕业者,自第五年(或第六年)开始按照《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豫教财[2007]74号)有关规定缴纳补考成本费。
第六十一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六十二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河南省教育厅注册,并由河南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河南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六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河南中医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废止。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