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医学院文件
校政字〔2016〕34号
关于印发《河南中医药大学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河南中医药大学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南中医药大学
2016年5月11日
河南中医药大学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士学位论文的管理,规范学术行为,提高学士学位论文质量,维护我校办学声誉,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坚持程序规范、证据确凿、处分恰当,切实保障学位申请人、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申请我校学士学位所提交的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形式(统称为学位论文)。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
(四)伪造数据;
(五)有其它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五条 学士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六条 学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负有对所指导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研究规范教育的责任与义务,对其学士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士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认真审查,对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要及时加以制止,对引注不规范等行为要予以指导并责令学生修改。
第七条 学士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校取消其学士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校学位委员会可根据相关规定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
存在上述作假行为的学士学位申请人员,若为我校在读学生,由教务处会同学生处参照《河南中医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关于替考条款提出处理或处分意见;若为其它单位在职人员,由教务处会同学生处提出处理或处分意见的同时,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若为我校在读学生,由教务处会同学生处参照《河南中医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关于替考条款提出处理或处分意见;若为我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由人事处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或处分意见。
第九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的,由人事处根据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或处分意见。
第十条 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各院部的年度考核内容。院部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出现三次以上学士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将减少或者暂停其相应专业的招生计划,对该院部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该单位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由主管校长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院部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十一条 发现涉嫌作假的学士学位论文,院部应将该学士学位论文提交院部学科学位分委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核实的相关材料以书面形式报送校学术委员会,由有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织相关专家做进一步的认定,认定报告由校学位委员会表决,认为学士学位论文作假票数超过校学位委员会全体委员数的二分之一,认定为学士学位论文作假成立。由教务处向被认定为学士学位论文存在作假行为的学位申请人、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送达处理决定。
被认定为学士学位论文存在作假行为的学位申请人、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如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诉,教务处负责对申诉内容进行复查,并将复查决定书送达申诉人员。
从处理决定或复查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当事人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