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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中医药大学在读本科生双学位教育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16-05-24 19:30   教务处

 

河南中医学院文件

 

校政字〔201643

 


关于印发《河南中医药大学

在读本科生双学位教育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各单位:

    《河南中医药大学在读本科生双学位教育实施细则(试行)》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南中医药大学

2016年5月24日

 

河南中医药大学

在读本科生双学位教育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双学士学位教育工作的通知》(教研2016135号)精神,拓宽学生知识面,培养具有交叉学科知识结构的复合型人才,提高我校毕业生的社会适应能力与竞争力,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生经高考所录取的专业为 “主修专业”。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如果在主修专业之外修读的另一专业不属于同一学科门类视为申请修读双学位。

第二章      专业设置和课程开设

第三条 根据社会需要、学生专业需求和学科特点,由院部申报,教务处初审后,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报河南省学位委员会审批同意后确定设立双学位专业。

第四条 双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由相关院部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制定,专业总学分不低于60学分,经学校审批实施。双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由教务处于每学年统一向学生公布。

第五条 双学位专业的学习,从第三学期开始,修读学生须在主修专业毕业实习前修完双学位专业所要求的理论课学分。

第六条 双学位专业的课程原则上在晚上和周末的课余时间开设。

第三章      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申请对象为普通全日制统招本科二年级在校学生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自愿申请修读双学位专业

1.学生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身体健康,学有余力。

2.在校期间主修专业必修和限选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5以上,没有不及格记录。

3.无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

4.无学籍处理和纪律处分记录。

第九条  每个学生只能选修一个双学位专业,且与主修专业必须分属不同学科门类。

第十条 学生首先向所在院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河南中医学院修读双学位专业申请表》一式二份。学生所在院部进行资格审查,经主管教学院长签字后报送教务处。

第十一条 教务处组织选拔后公示,报校长批准。经审核合格正式修读双学位的学生名单由教务处于每年11月底前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 经审核合格正式修读双学位的学生不能转专业。

第四章      教学组织与学籍管理

第十三条 对修读双学位专业的学生实行学分制管理,其学籍仍归主修专业所在院部管理。

第十四条 修读双学位专业学生的教学活动由开设双学位专业院部负责。双学位专业班级人数不得少于30人,并且单独编班。

第十五条 修读双学位专业学生应首先保证主修专业课程的学习。

第十六条 在修读双学位过程中,若主修专业某一课程的课程名称、学时、学分、考核方式不低于双学位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经开设双学位专业院部确认,可以办理免修手续,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七条 自动放弃或取消双学位专业修读资格的学生,已修双学位专业课程学分按任意选修课处理。

第五章      双学位资格的取消与终止

第十八条 学生在修读双学位期间,双学位课程考试违纪或作弊,由双学位开设院部提处理意见;主修专业课程考试违纪或作弊由学生所在院部提出处理意见;认定为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者,由教务处取消其双学位修读资格。

第十九条 由于双学位或其它原因导致主修专业一学期两门课程不及格,由教务处取消其修读双学位专业资格。

第二十条 学生自愿申请放弃双学位修读资格,经教务处批准后取消修读双学位资格。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修读双学位专业按学分收取学费。学费标准严格按照《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豫教财200774号)精神收取。双学位专业开设院部于每学期初按学生所选课程学分收缴学费,并到教务处开具缴费单后交财务处,缴费凭证原件双学位专业开设院部留存。

第二十二条 参加双学位专业学习的学生,中途放弃或被取消修读双学位资格,未能完成所修学分,未取得双学位专业学位证书,已修课程所交费用均不予退还。

第七章      学位授予

第二十三条 学生如果未获得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无论是否修满双学位专业所规定的学分,不得颁发双学位专业学位证书。获得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但未修满双学位专业所规定的各项学分,不得颁发双学位专业学位证书,不得延长修读年限。

第二十四条 达到双学位专业毕业条件的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开设双学位专业院部审查资格及缴费情况,教学主管院长签字并加盖院部公章,报送教务处审核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修读双学位学生在完成主修专业学习且获得主修专业学位证书的前提下,修完双学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学分,且符合《河南中医学院关于普通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授予相应学士学位。双学位专业的学位证书单独颁发,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和双学位专业的学位证书分别编号。双学位专业的学位证书上须注明“辅修”字样。

第二十六条 修读双学位学生修完双学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学分,但按《河南中医学院关于普通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要求,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辅修证明。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其它未及事项按照《河南中医学院学分学制籍管理办法》和《河南中医学院关于普通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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