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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医药大学关于普通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
2016-06-22 10:31   教务处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本科毕业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符合下列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

(二)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制定开设的各门课程,取得相应学分,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

1.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2.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的基本能力。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当年毕业资格审核不合格者。

(二)按照《河南中医药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河南中医药大学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依照程序认定为考试作弊者。

第四条 学士学位的评定程序。

(一)由各院部对本科毕业生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历年各科学习成绩、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考试)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等进行逐个审查,列出名单。

(二)各院部将学生名单报教务处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学生,经各学科学位分委员会初审通过,送交教务处汇总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各学科学位分委员会报送的名单,对其中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

(四)授予学士学位者,由学校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据第三条中(二)之规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毕业前表现特别突出,达到以下情况之一者,本人书面申请,各学科学位分委员会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超过各学科学位分委员会全体委员数的二分之一,可以推荐,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并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超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数的二分之一,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获得市级及以上奖励。

(二)获得校级及以上综合奖学金者;

(三)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团干部)、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两项(次)以上者。

(四)毕业当年考上研究生者。

第六条 已获得学士学位,毕业后发现其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弄虚作假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同意,可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七条 本规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其它文件中有与本规定不符者,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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