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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医学院实验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2012-12-11 11:5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实验教学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实验教学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实验技能的基本训练,使学生了解科学实验的主要过程与基本方法,提高学生观察实验现象的本领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及主动研究的探索精神。

第二章 实验课

第三条根据教学计划确定实验课和实验环节。实验教学大纲是组织实验教学的指导性文件。凡实验课和课程中实验环节都必须有实验教学大纲,并报教务处备案,作为考核实验教学的依据。

第四条认真填写实验项目登记卡,规范管理每个实验项目。

第三章 组织实验教学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制定实验课程目录、教学大纲、实验项目进程(跨学期实验课)、实验教学任务等;实验教学计划应保持基本稳定,但鼓励开设新的综合性实验和设计性实验。实验教学计划的制定由各实验室负责完成,视情况不同分为以下两种情况:课改实验课的实验教学计划由实验室制定,非课改实验课的实验教学计划由实验室和学科共同制定。实验教学计划是检查实验教学、申报实验材料计划、分配实验消耗材料经费和计算实验室工作量的重要依据,要认真填写,一式三份,一份交教务处,一份交所在院系,一份实验室自留,确保实验教学正常进行。

第六条教学实验室应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学时进行实验,不得随意减少或增加。增删实验项目必须由所在单位审定,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必须重视实验教材(实验教学指导书)建设。所有教学实验都必须有符合教学大纲要求、适合学生使用的实验教材或教学指导书。其基本内容应有:实验目的、要求、原理、步骤和注意事项等;实验教材(实验教学指导书)的内容要随科学技术的发展而更新;随着实验教学改革的深入,逐步增加设计性、综合性实验,减少验证性实验;应善于将新的科研成果充实到实验教学内容中,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

第八条自编或改编的实验教材(实验教学指导书),需经学科与实验室讨论审定后,并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并在实验开始前印发给学生。

第九条基础课实验尽量达到1-2人一组,某些实验不能1-2人完成的,以满足实验要求的最低人数为准。专业课实验应少于5人一组,以保证学生实验操作训练的完成。有条件的实验室要实行对学生开放。

第十条对实验内容较多、实验内容之间联系较强的课程,同时已构成课程体系的课程可以独立开设实验课,但必须有完整的实验教学大纲、教师使用的教学参考书和实验指导书,并在师资和设备上已具备独立开设条件,经学院主管领导、教务处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新开实验项目及更新实验项目验收规定详见《河南中医学院新开实验项目的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实验教学检查是为全面了解实验教学质量,及时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推进教学方法的改进,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根据我院情况,各院系除加强日常检查外,每学期分别进行期初、期中、期末共三次实验教学质量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写出书面总结,交教务处。

第十三条实验专业技术人员应严格按照《实验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职责》于课前做好各项实验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实验带教教师应严格执行《实验带教教师岗位职责》,认真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扼要讲明与本次实验有关理论知识、实验方法、操作技能。注意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实际本领。学校将逐步实行每个实验班(小班,30-35名学生)必须安排至少一名实验带教教师(可以由理论教师、实验专职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担任),如果学科教师不足,实验室应给予安排(由其他学科理论教师、实验专职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指导实验,但必须通过试讲)。

第十五条实验中带教教师应随时指导学生进行正确操作,注意审核学生的实验结果,并在原始记录上签字;对实验操作或实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认真纠正或令其重做。实验指导教师必须穿工作衣(白大衣或防护衣),认真负责指导学生完成整个实验,不得迟到或早退。

第十六条教师要认真全部批改学生的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并令其重做。

第十七条各实验教学中心要定期开展实验教学法的研究活动,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改革,探索实验教学规律。

第四章 学生

第十八条学生实验前必须认真预习,写出预习报告,经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准进行实验;在进行实验时,要保持实验室的安静整洁,自觉养成良好的学习风气。学生进实验室必须穿工作衣(白大衣或防护衣),实验期间不得接听手机或做任何与实验无关的事情等,应认真完成整个实验,不得迟到或早退。

第十九条实验时,学生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仔细观察实验现象,认真做好实验记录;养成爱护公物,节约实验材料的品德。实验完毕后要按照要求认真整理场地和实验台,经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离开实验室。如发现有损坏仪器或私拿公物者,当即予以追究。凡违章操作或其他主观原因损坏仪器设备者,应进行批评教育并照章赔偿。

第二十条学生实验报告应统一规格书写,要求图表准确,字迹工整、清晰,原始数据齐全,数据处理准确,讨论和分析问题简明扼要,并按教师规定的时间送交实验报告。

第二十一条因故不能上实验课的学生,必须补做,具体补做时间由学生提出申请,经任课老师同意后安排,否则该次实验成绩以零分计。

第五章 实验考核

第二十二条实验教学考核的标准应以理论结合实验操作技能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为主,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评定。

第二十三条未单独开设的实验课成绩根据实验教学占总学时比例情况,按10%--30%的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

第二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实验考试制度:所有实验课必须有实验考试和实验成绩,实验考试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实验学时在20学时以下的课程可以将实验报告成绩记作实验考试成绩;实验学时在20学时以上的课程必须安排专门的实验考试,考试形式可以是操作考试、切片考试、多媒体图片考试、网络考试等,实验成绩应包括实验报告成绩和实验考试成绩两部分,其中实验考试成绩应占总实验成绩分值的50%以上。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实验成绩的报送:独立开设的实验课实验成绩应由实验带教教师(或其所在学科)在实验考试完成后一周内将学生实验成绩(纸质成绩单和电子成绩单)报送到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实验教学中心办公室(电子成绩单也可发送到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实验教学中心办公室邮箱)。未独立开设实验课实验成绩报送按原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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